录取办法
1.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
2.坚持“六不准”、“十严禁”制度,实施阳光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
3.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于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学校原则上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4.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5.总分由高中学考换算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两部分构成,即考生高中学考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物理、思想政治、生物学、化学、地理、技术(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十门科目换算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两部分。分值权重各占50%。考生总分计算办法如下:
考生总分(满分600分) = 高中学考换算成绩(满分300分)+ 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300分)
6.按照各专业考生的高职提前招生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00%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的300%确定“备录取(含顺序号)”考生名单。
7.当考生总分相同时,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出现合计总分相同时,高中学考十门科目换算总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或排序。
(2)如出现合计总分相同,且学考十门成绩科目总分也相同,则按照各学考科目的单科成绩排序录取。依次按照学考单科排列顺序: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物理、思想政治、生物学、化学、地理、技术(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
(3)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等第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当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考生人数等于或少于招生计划时,按该专业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考生80%的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录取出现小数时四舍五入取整),不递补备录考生。
第十四条 我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统一进程将考生名单提交至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我校只能被一个专业拟录取和备录)。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查询本人录取情况,被拟录取的考生可选择我校作为录取院校,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择。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我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我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凡已经被我校高职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